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收征收条例,同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税率
(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额计算,税率为3%;
(2)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
3、税收优惠
(1)对设在中国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率15%;
(2)对设在经济技术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率15%;
(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品企业,在免征、减征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技术开发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
(4)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期;
(5)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其再投资部分所缴税款的40%;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期满以后10年,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
(8)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新建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9)从事国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15%;
(10)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外国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并提供劳务的,除了在进口环节对机器设备征收增值税外,还要在提供劳务时,对外方取得的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
(五)进出口税收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3)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本条所述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补税。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